被告人李少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李少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28:47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190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少乾,男,汉族,1974年生。2001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7月4日释放。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监诉字(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乾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宏武、张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少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少乾伙同史XX(取保候审)预谋后由史XX驾驶豫A6335H轿车来开封地区实施盗窃。到开封市后两人分开行动,当天上午11时40分左右,李少乾窜到开封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三楼,从窗户进入到宋XX的办公室,将办公室里间墙边的一幅字画盗走。该字画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8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少乾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高XX、牛XX、刘XX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字画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少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少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少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少乾的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智 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