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磊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姜磊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39:58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208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磊,男,1986年02月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02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0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08月0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建国、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姜磊在其砖窑厂内与被害人云XX因债务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姜磊将云XX打伤。经法医鉴定:云XX的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姜磊与被害人云XX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姜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云XX的陈述,鉴定意见,证人姜XX,杨X的证言,投案说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姜磊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磊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磊案发后与被害人云秋云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磊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培德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