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新发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韩新发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36:25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201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新发,男,1974年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3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新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汤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新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韩新发在开封县城关镇黄龙寺街其家宅基地盖房时,因垒围墙与邻居韩XX发生矛盾,引起双方撕扯,撕扯中韩XX的右手小拇指被韩新发撇骨折,经法医鉴定:韩XX的伤属轻伤。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新发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韩XX的陈述、证人马XX、何XX、王XX、齐XX、王XX、陈XX、韩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新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新发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新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新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智 伟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