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鹏飞诉被告许冬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李鹏飞诉被告许冬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03:01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初字第292号 |
原告李鹏飞,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义成,男,1970年9月4日生,系原告之父。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东启,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冬冬,男,1990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永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姚远远,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9427935-6 住所地:开封市黄河大街中段(开封工业学校培训楼)。 委托代理人陈俊强,男,1985年3月21日生。 原告李鹏飞诉被告许冬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鹏飞委托代理人李义成、陈东启、被告许冬冬的委托代理人聂永锋、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日13时0分,被告许冬冬驾驶豫BXD706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堌阳镇东三村内,与前方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李鹏飞相撞,致李鹏飞受伤、豫BXD706小型普通客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兰考县堌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骨折;2、颅脑损伤综合症;3、头面部皮肤擦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5、口腔处外伤。事故发生后,被告许冬冬支付2000元医疗费。该事故经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的伤情被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许冬冬驾驶豫的BXD706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863.59元、误工费9600元(96天×100元)、护理费7728元(69天×56元×2人)、营养费2700元(180天×15元/天)、伙食补助费2070元(69天×30元)、二次手术费300元、残疾赔偿金81770.48(20442.62元×4年)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元、复印费200元,合计144832.0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许冬冬辩称,被告车辆有保险,损失有保险公司承担;原告部分诉请过高,不应支持;被告已垫付2000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辩称,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部分诉请过高,应不予支持;部分诉请不合理;有些费用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13时0分,被告许冬冬驾驶豫BXD70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堌阳镇东三村内,与前方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李鹏飞相撞,致李鹏飞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兰考县堌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胫腓骨骨折;2、颅脑损伤综合症;3、头面部皮肤擦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5、口腔处外伤。李鹏飞住院治疗67天,花费医疗费21863.59元,交通费200元。2013年5月6日,原告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复印费200元。后原告的九级伤残经原、被告协商,商定为按9.5级计算。事故发生后,被告许冬冬垫付医疗费2000元。该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关于赔偿问题,原告具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4832.0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原告李鹏飞在开封三好乐器有限公司打工,月平均工资为2867元。原告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二次手术费需3000元。被告许冬冬驾驶豫BXD706小型普通客车归其本人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下称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3月31日零时至2013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兰考县堌阳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入、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每日清单、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交通费票据、被告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许冬冬驾驶豫BXD706小型普通客车,与告李鹏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许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许冬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许冬冬驾驶豫BXD706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交强险限额外损失,由被告许冬冬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用21863.59元、误工费8888.01元(2867元/月÷30天×93天,按原告月平均工资计算到定残前一日)、护理费7728元(25379元/年÷365天=69.53元×67天×2人,按2013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5379元计算,2人护理, 经计算应为9317.02元,以原告起诉的7728元为准)、营养费930元(10元/天×9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30元/天×93天)、残疾赔偿金22574.82元(7524.94元×3年,按双方协商的9.5及伤残计算)、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二次手术费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82974.4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2186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营养费930元、二次手术费3000元,共计28583.59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支付误工费8888.01元、护理费7728元、残疾赔偿金22574.8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9390.83元。经计算,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元在保险限额内共支付原告各项损失64390.83元;被告许冬冬赔偿原告保险限额外损失18583.59元、鉴定费700元、复印费200元,上述合计19483.59元。本院对原告上述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过高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冬冬垫付的2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双方结算,相应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鹏飞各项损失64390.83元; 二、被告许冬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鹏飞保险限额外各项损失19483.59元; 三、驳回原告李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许冬冬垫付的2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双方结算,相应返还。 案件受理费3197元,由被告许冬冬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献 审 判 员 张令花 审 判 员 黄铁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 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