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堂贺诉被告段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原告黎堂贺诉被告段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15:14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正民初字第629号 |
原告黎堂贺(又名黎唐贺),男,1956年4月8日出生。 被告段广伟,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黎堂贺诉被告段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堂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广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996年,原告因父亲有病,自己又在外打工,暂时无力耕种责任田。被告的岳父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原告把自己的责任田交由被告的岳父耕种。被告岳父去世后由被告耕种,现原告儿女长大,劳力充足,多次找被告要回耕地,但至今未交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耕地2亩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黎堂贺系正阳县雷寨乡杜楼村李楼四组村民,1993年,村民组把集体所有的耕地分给各户村民。1996年9月25日,原告与正阳县雷寨乡杜楼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组相应分得到耕地并取得经营权证书。由于原告家里劳力少,无力耕种,将承包地中3.4亩交由被告岳父耕种。被告岳父去世后该耕地由被告耕种,2008年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耕地,被告除返还1.4亩外,下余2亩耕地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没有返还。 另查明该块耕地左靠张玉华,右靠李唐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的豫驻(正)字第0803039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亩耕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证明,本案应为返还原物纠纷。原告黎堂贺于1993年经村民组分地,1996年9月25日与正阳县雷寨乡杜楼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享有对村民组分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耕地,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被告应当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亩耕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广伟于2013年秋季收获后、小麦种植前立即返还原告黎堂贺2亩耕地;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段广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车 卫 东 审 判 员 郭 华 伟 人民陪审员 杨 耿 勇 二○一三 年 七月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朱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