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保华因与被上诉人沈明、杨维锁、杨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 上诉人苏保华因与被上诉人沈明、杨维锁、杨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15:1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82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保华,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明,女,193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维锁,男,1936年6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明,女,193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婧,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明,女,193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苏保华因与被上诉人沈明、杨维锁、杨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青山,被上诉人沈明、被上诉人杨维锁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明、被上诉人杨婧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郑宗红 审 判 员 赵建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慧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