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祥中滥伐林木一案
| 汪祥中滥伐林木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22:56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罗刑初字第164号 |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祥中,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罗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祥中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祥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至5日,被告人汪祥中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民工将其在罗山县尤店乡顾寨村卢湖西组购买的该组村民顾X华、夏X兰、顾X荣个人所有的杨树231棵砍伐后销售。经鉴定所砍树木立木蓄积量为17.6092立方米;2013年5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汪祥中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民工将其购买的罗山县尤店乡汤志华、吕佩才出售的杨树242棵砍伐后销售。经鉴定所砍树木立木蓄积量为19.6689立方米。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祥中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祥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卢X才、卢X成、罗X清、石X亚、顾X华、夏X兰、顾X荣、吕X才、汤X华、林X立、汪X坤证言,林木砍伐的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汪祥中的户籍证明,罗山县森林公安局证明,被告人汪祥中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汪祥中无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祥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祥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祥中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