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登超贩卖毒品一案

文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32
史登超贩卖毒品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5:26:34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罗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登超,男, 1992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6日被抓获,同年4月1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登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登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史登超在张X珠、马X双(二人已判刑)租住的位于罗山县城关镇天龙市场的房屋借居期间,多次帮助贩毒人员张X珠、马X双将“冰毒”送给“双林”、魏X、任仆等人,然后回到出租屋将贩卖毒品的收入交给“露露”(马X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登超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登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史登超在张X珠、马X双(二人已判刑)租住的位于罗山县城关镇天龙市场的房屋借居期间,多次帮助贩毒人员张X珠、马X双将“冰毒”送给魏X、任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任X2012年4月6日证言:魏Z他们吸食的冰毒,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是一个叫小宝的人送的。第三次是史登超送的。最后这次是刘伟送的。

其2012年5月22日证言:他们都喊张X珠为张X,张X的女人叫马X双。魏X他们在宾馆里打牌,没时间去拿毒品,魏X就将张X的电话号码给我,让我与张X联系在哪拿毒品。我一共替魏X拿过七、八次毒品。我在张X手里拿过一次,在张X小弟史登超手里拿过好多次,在张X女人马X双手里拿过一次。这一次是张X说史登超有事,就把马X双的电话给了我,我联系张X的女人拿的货。第一次我在金城快捷酒店魏X开的房间睡觉,凌晨一点多,魏X让我下去拿个东西,并给了我一个手机号和三百元钱。我下楼拿着东西上楼将东西交给魏X。第二次是隔了四、五天,在帝都宾馆上楼梯二楼往北走的第一个房间,我在房间睡到半夜一、二点的时候,魏X叫醒我,给了500元钱和一个手机号,让我下楼打这个电话,拿一个东西。我到帝都宾馆院子打他们给我的手机号,一个人在大门口处进到宾馆院子,我把500元钱给了这个人,这个人给了我一个小塑料袋,里面装的和上一次一样的晶状体的物品,魏X他们六个人吸了。我一共在第二次送毒的人手里拿过好多次毒品,最后才知道他是张X的弟弟叫史登超。第三次是魏X过生日的那天,阴历3月1日下午,魏X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吃完饭后魏X把我们领到万盛花园酒店11号楼开了最大的一个房间。那天除了打牌的罗正广、小光、洋洋、娜娜、婷婷等人还有好多人,我还知道一个姓龙的人,他们喊他龙龙。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先打牌,打到夜里12点多,魏X让我给史登超打电话,我给史登超打电话,说我哥魏X要2000元钱的东西,我没说是啥东西,但史登超知道是要毒品“冰”。半个小时后,史登超敲我们房间的门,房间的人让我问是谁,这个时候我才知道第二次给我送毒品的人叫史登超。第四次是第三次隔了有二天,在金城快捷七楼右边最角边的一个房间,魏X、洋洋、小光、罗正广他们打牌,抽了300元钱,魏X让我跟史登超联系。我跟史登超联系,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这个女的说她不到房间里,让我到大十字街一个叫新天地网吧的楼下面等她。魏X让小光和我一块下去等。我们等有十来分钟,一个矮矮的留着短发年轻的女的打的过来了。小光将300元钱给了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就把一个塑料袋递给小光。我开始不知道这个女的是谁,我们回房间后魏X说这个女的是张X的老婆。第五次是又过了一天,还是在第四次的那个房间,还是上次打牌的那几个人及娜娜、婷婷,他们抽了300元钱。魏X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史登超打电话买毒品。我就给史登超打电话,在金城快捷酒店门口时碰到等着我的史登超,买了300元钱的毒品。第六次是又隔了五、六天,还是在金城快捷酒店七楼角里的那个房间,我打史登超的电话,买了300元钱的毒品,罗正广、小光、史登超、洋洋、娜娜、婷婷、魏X七个人吸了。从这往后一直在这个房间里,也是打牌提的钱,每次都是300元钱,在史登超手里又买了至少五次毒品,每次都是他们将钱给我,让我将钱给史登超,将毒品拿回来。魏X、罗正广、小光、洋洋、娜娜、婷婷都说毒品是张X的,史登超帮张X卖毒品。

其2012年5月23日证言:我替魏X拿过几次毒品,在史登超手里拿过五次,还有一次是史登超自己送来的。

2、证人魏X2013年7月4日证言:史登超是张X珠的小弟,他给张X珠跑腿送毒品,张X珠如果走不开就让史登超送毒品。史登超给我送过两次冰毒。我一共与史登超联系了两次。第一次是2012年年初,我打张X珠的电话要冰毒,张X珠在莽张,就把史登超的电话给我,让我自己联系。我联系史登超,让他给我送三百元的冰毒。我当时在罗山县新区万盛花园酒店开的房间,史登超将冰毒送到我房间里,我将三百元钱给了史登超。第二次是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在罗山县城关军威宾馆开的房间。我给张X珠打电话,张X珠来不了。我给史登超打电话让他送三百元的冰毒。史登超将冰毒送到了我房间,我将三百元钱给了他。

3、同案犯张X珠2012年5月4日供述:我除了叫马X双帮我卖毒品外,还叫史登超送过。有时我不在家,马X双叫史登超送过货。

4、同案犯马X双2012年4月17日供述:我和张X珠从2010年底至今租住在罗山天龙市场一出租房内。去年下半年,张X珠带着我,到广东东莞市跟中山市交界的地方,他将我留在一个小宾馆,他一个人出门去找上家。他找到一个卖毒品的,就带了一些冰毒和我一块回到罗山。他买冰毒自己吸一部分,卖一部分。卖给了““大头””、任仆、魏X、刘海,我只知道这几个人的名字,其他人我不认识。卖毒品的时候人家说地点,张X珠就去送,有时他不想去,就让我去送。张X珠在广东买的冰毒是280元到300元每克,卖的时候分成0.3克一小袋,0.6克一大袋,小袋卖300元,大袋卖五百元。

其2012年4月20日供述:史登超到我和张X珠住的地方去过两三次,是吃饭,吃罢饭就走了。史登超有一次给我打电话,说他哥让他送东西(冰毒),他说不想去,我就说你自己看着办。他说他晓得。史登超具体给谁送过冰毒我不知道,有一次我问张X珠,史登超替他送过没有。张X珠说这孩玩心大。今年年初,史登超在我和张X珠租住的屋里吃午饭,张X珠问史登超有邮政银行卡没有。史登超说有,那卡是他女人办的,卡里没钱,如果张X珠用的话就拿着用。

其2012年5月18日供述:去年10月份,张X珠自己又去了广东,具体哪儿我不清楚。去之前,张X珠要了史登超的邮政储蓄卡。

5、被告人史登超2013年4月15日供述:张X珠绰号叫“张X”。“露露”是张X珠的女朋友。2012年我到罗山玩,没地方住,就住在“张X”和“露露”在罗山城关镇南头二高下面的天龙市场租的三楼的房子里。“露露”跟我商量,让我帮她送东西。我问送啥东西。“露露”把冰毒拿出来我瞧,说是冰毒,我也同意了。2012年2月份开始到4月份期间我帮“露露”(马X双)送过五次“冰毒”。第一次是2012年2月份的一天夜晚,“露露”联系好了后,让我将一袋冰毒送给了罗山县城关大钟附近的一个男的。那个男的给了我300元钱,我交给了“露露”。后来我听说这个人叫“双林”。第二次是大概过了一个月的一天下午二、三点钟的时候,“露露”给我一袋冰毒,让我送到罗山县城关镇大十字街北边“军威宾馆”旁边一个网吧找到一个叫任仆的人。我将冰毒交给了任仆,任仆给了我三百元钱。我将钱交给了“露露”。第三次是隔了一个星期的一天夜晚,“露露”又让我到军威宾馆给任仆送了三百元钱冰毒。第四次是没隔几天,我把“露露”给我的冰毒送到了罗山南头二高下面的粮油公司对面的一个我不认识男的。第五次是又过了一、二个星期,“露露”让我将一小袋冰毒送到罗山县淮南市场美食街,我将冰毒给了一个我不认识的一个女的。这次是“露露”将那个女的电话告诉我,我和这个女的联系的。这个女的给了我三百元,我回来给了“露露”。还有一次是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帮“露露”送了三百元毒品到罗山新区新广场旁边一个宾馆,接毒品的人是个外地男的,我不认识。我想起来了,我给魏X送过二次冰毒,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反正是2012年3月份的事。“露露”安排我送的。第一次是魏X打“露露”电话,我把冰毒送到罗山县城关镇十字街西边的金城快捷宾馆。我送到宾馆的一个房间里,进到房间看见有魏X等三、四个人在打牌。魏X以前到过张X珠租住的房子里去过,所以我认识他。魏X给我三百元钱,我将冰毒给了他。我在魏X看了一会儿牌就回去将钱给了“露露”。第二次我给魏X送毒品的地方我记不清了,反正是送到了一个宾馆里,进了房间我看见有任仆、魏X,还有其他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我送的冰毒是任仆接的。魏X给了任仆三百元钱,任仆将钱接过来给了我。我还给“星星”送过一次冰毒,时间是2012年3月份,是“露露”联系好了,我送到了罗山县城关镇帝都宾馆的一个房间,好像是207房间。我还在新都国际大酒店送过一次冰毒。这次好像是2012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在新都国际大酒店的电梯上将冰毒给了一个男的。我一共收了有三千元钱左右的毒品钱,都交给了“露露”了。有二次我看到“露露”给过张X珠钱,好像有几千元钱。

其2013年5月9日供述:我大概送过十次左右毒品。送给任仆好多次,现在记不清了;给“双林”送过一、二次;给蒋星星送过一次;给魏X送过一次。每次送三百元的毒品,送到后我就把收到的钱交给“露露”。我还给一个不认识的人送过一次三百元的冰毒。三百元的毒品是0.2克。我那时住在张X珠和“露露”的房子里,不好意思就帮忙给他们做点事。

其2013年7月29日当庭供述:我给任X送过两次毒品,给魏X送过一次。

6、罗山县公安局2013年7月22日关于证人程家龙(“双林”)常年在外,具体情况不明的证明在卷。

7、本院(2013)罗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被告人史登超的同案犯张X珠、马X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8、罗山县公安局刑侦人员2012年6月1日对从张X珠身上搜出的三袋疑似毒品的物品进行称重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在卷,证明三个白色的塑料袋中物品净重量为1.0968克。

9、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2年6月11日关于从张X珠身上搜出的三袋物品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在卷,证明三袋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证明2012年2月,群众举报马X双贩毒,罗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2年4月17日接受该案;该局同日立案侦查。

11、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松陵派出所2013年4月6日抓获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3年4月6日凌晨,该所民警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交通路玛丽酒吧内,将被网上追逃的史登超抓获。

12、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史登超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13、被告人史登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登超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多次将毒品卖与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登超系受他人指使,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史登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登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曾治民

                                             审判员   蔡  韧

                                             审判员   方  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甘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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