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放与段开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 冯学放与段开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28:02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滑民二初字第192号 |
原告冯学放,男, 1966年2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晓,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开娟,女。 原告冯学放与被告段开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学放诉称:2011年8月,原告冯学放为被告段开娟装修门面,装修完毕后,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3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3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段开娟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被告段开娟欠原告冯学放装修款3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到,装修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说明 8月15日(阴历)以前先给一部分,年底清完。被告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段开娟欠原告冯学放装修款3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装修款3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冯学放装修费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段开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李庆兵 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金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