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富强、李学中、张永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文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33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富强、李学中、张永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5:30:44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汝民初字第00440号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文生,该社职员。

被告李富强,男。

被告李学中,男。

被告张永娜,女。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富强、李学中、张永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涂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富强、李学中、张永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3日,由被告李学中、张永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富强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9.96‰。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请求:1、判令被告李富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李学中、张永娜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富强、李学中、张永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富强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期限自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3日,月利率9.96‰,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利率50%加罚,被告李学中、张永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还款。为收回借款,原告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8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律师费发票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属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富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以合同约定为准。被告李学中、张永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700元。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李富强、李学中、张永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刚

审  判  员  马  杰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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