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成功、荆晓因与被上诉人陈和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上诉人王成功、荆晓因与被上诉人陈和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34:3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95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功,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国政,荥阳市京城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晓,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琣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和平,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成功、荆晓因与被上诉人陈和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成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政,上诉人荆晓的委托代理人李琣峰,被上诉人陈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毕传武 审 判 员 王育红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樊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