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寻衅滋事一案

文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33
王雷寻衅滋事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5:38:09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罗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雷,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3日16时许,因罗山兴华学校女生余X、管X等人与罗山一中女生梁晓丽等人在罗山县城关镇宝城广场北入口发生厮打,被告人王雷伙同他人无故将上来脱架的罗山兴华学校男生裴X荣打伤,经鉴定,裴X荣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16时许,罗山兴华学校女生余X、管X等人与罗山一中女生梁晓丽等人因琐事在罗山县城关镇宝城广场北入口发生厮打,罗山兴华学校男生裴X荣上前劝解,被告人王雷伙同他人上前对裴X荣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裴X荣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2013年3月26日公安人员在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门口前来打探消息的王雷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裴X荣2013年3月24日陈述:我来报案。我昨天下午在宝城广场被人打伤了。2013年3月23日下午14时许,我在金丁香网吧上网出来,看见网吧前面围着一堆人。我和同学陈家乐上前看热闹,我发现是我班余X、管X等几个女生在和另外几个十六、七岁年轻女子打架,我就上前脱架,说你们别打了。这时过来一个黄头发、体态偏胖的男生把我头发抓着,又过来五、六个男的围住我,用拳头打我的脸和头,当时我鼻子就流血了。我把鼻子捂着,黄头发把我头发抓着往下按,让我看不见打我的有谁。这时余X、管X过来把我拉开了,我到附近茶楼里面清洗面部伤口后,就回学校了。今天上午我父母知道此事后带我到医院检查发现我鼻骨骨折了。

2、证人余X2013年3月23日证言:2013年3月22日下午,梁晓丽到我校找管X和张雪颖,说她俩在学校欺负她妹妹了,让星期六到宝城广场去打架。今天下午梁晓丽带人在宝城广场等我们,我们去后看她请了男人,就说今天不打了,我们走了。我们买完东西到宝城广场集合好一起回学校。我看到梁晓丽还在那等我们,她们看到我之后就问管X、张雪颖在哪。我说不知道,她们说你要找不着就打你,有个女孩就开始打我的脸,我就哭着走了。之后碰着管X她们,我就说梁晓丽在找你们。管X就过去了。梁晓丽就过来打管X,我们也上去打她们。我班裴X荣看见我们在打架就过来脱架,那边四、五个男的就过来打裴X荣,之后我们就报警了。

3、证人管X2013年3月23日证言:今天我们兴华学校没上课,我和同学余X等出来。大概下午五时左右,我们走到宝城广场北出口乐缘咖啡厅门口时,梁晓丽过来说:“你不是躲我吗?”又过来一个女孩打我的脸,其他男孩过来拽我的头发,踢我,余X就过来踢他们。我校裴X荣路过过来脱架,一群男孩开始踢裴X荣,当时他鼻子就打流血了。我报警了,他们都跑了。

4、证人张X琴2013年3月25日证言:2013年3月20日下午,我在兴华学校厕所与张雪颖发生碰撞;我们对骂起来,并约定星期六到广场打。3月22日下午下课时,我见到姚X航、梁X丽、钱X华,告诉他们张雪颖欺负我。姚X航说:“没事,我帮你摆平她。”3月23日下午,我们走到宝城广场西边树林时,碰到了张X颖和好多女生,有的带木棍,准备打架的样子。我往广场北边走,快到出口时,看到姚X航、梁X丽、钱X华三人,我说:“张X颖要找我麻烦。”他们说:“没事”。我就到汀兰门口买东西吃,正好看到我妈了,我与我妈在一块。我从广场厕所出来时,我发现钱X华在跑,我问他咋啦?他说:“刚才我们把人打了,警察马上来。”后来我们都走了。

5、证人张X颖2013年3月26日证言:2013年3月17日晚上,我上厕所与张X琴不小心碰了一下,她约我到宝城广场打架,我答应了。2013年3月23日下午,学校把我们带到宝城广场自由活动,在广场北入口,张雪琴带着外校五、六个女孩来找我们打架,旁边还有七、八个外校男生。张雪琴问我:“打不打?”管X说:“不打了。”我们就到华联超市去了。后来广场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梁X丽2013年3月26日证言:2013年3月22日下午,我和钱X华、姚X航到罗山兴华学校看以前同学。张X颖过来说余X、管X等找她打架,她们约好到宝城广场打架。第二天下午,我和钱X华、姚X宇航、甘甘到宝城广场了,遇到余X她们。姚宇航打了余X一巴掌,管X过来踢姚宇航,我们相互厮打起来。这时过来一个男孩把管X拉开,我们这边的王雷和几个男生过来打这个男孩,那男孩鼻子流血了。听说报警了,我们就走了。我和王雷不熟,姚宇航认识他,我们在广场碰见的,那几个男孩我不认识,其中一个矮矮胖胖的,还有染黄头发,个子高高的,他们三人动手打的人。

7、证人甘X雨2013年3月26日证言:2013年3月23日下午两点多,梁晓丽打电话让我去宝城广场。我去后,梁晓丽说他准备打兴华学校的余X。我看见兴华学校那边好多学生,我们这边四五个女生,两三个男的,男的我认识一个叫王雷的,是以前通过梁晓丽认识的。我看见梁晓丽和姚宇航将那边的余X打了一巴掌,两边女生就厮打起来。一个男生过来劝架,结果被王雷等两三个男的打了一顿。

8、证人李X捷2013年3月29日证言:2013年3月23日下午,我一个人在宝城广场玩,看到廖X、王雷、还有几个女孩也在宝城广场玩。廖X叫我等会看热闹,说等会有女孩打架。过了一会,兴华学校的两个女孩与廖翔这边女孩吵打起来,兴华学校的一个男孩上来拉架不让打,王雷上去朝那个男孩脸打了一拳,廖翔等一群人也上去打那个男孩。我从后面朝那个男孩屁股踢了一脚,那男孩打的满脸都是血,咖啡厅老板出来把那个男孩扯进去了。然后我就回家了。

9、证人胡X奇2013年3月29日证言:2013年3月23日下午,我在宝城广场玩,看见金丁香网吧门口打起来了,王雷把兴华学校的男孩头发拽着,廖X把那男孩踢了一脚,朱X涛、我也上去踢了那男孩一脚就走了。我发现那被打男孩鼻子流血了。

10、证人代X潼、朱X雅、高X晨、王X洁、X玲、罗X国2013年3月26日证言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

11、被告人王雷2013年3月27日供述:2013年3月22日下午,梁晓丽的一个女同学钱超华给我说梁X丽3月23日要在宝城广场与人打架。3月23日中午,我碰到梁X丽,与她一群女同学到了宝城广场。在广场北入口金丁香网吧门口碰到一群女孩,她们双方吵起来,我看见一个男孩上来扯梁晓丽,差点把梁X丽摔倒了。我以为这个男孩要打梁X丽,就把这个男生的脖子掐住,并朝他面部打了一拳,后来就走了。

12、被告人王雷因犯抢劫罪被本院(2003)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刑的法律文书在卷。

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14、被害人裴X荣被鉴定为轻伤的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CT报告单在卷。

15、被告裴X荣父亲裴智庆收到李洪捷、胡思奇赔偿款出具的收条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雷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王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治民

                                             审  判  员    蔡  韧

                                             审  判  员    姚忆泉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甘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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