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文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34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5:42:36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3)正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虎,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6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6月0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虎驾驶豫SA0278号中型厢式货车装载16吨多小麦沿付寨乡至尚营村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尚营村至熊楼村路段时,遇到前方同方向靠路边行驶的陶XX驾驶的三轮电动自行车上跌落的卢XX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且遇险时操作措施不当,造成卢XX被碾轧死亡。2013年6月13日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正)公(刑技)鉴(法)字【2013】10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卢XX系颅面部遭受碾轧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6月13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13】第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虎的舅舅郭XX赶到现场并报警,付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安排郭XX开车将陈虎带至付寨派出所等候调查处理,后正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将陈虎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陈虎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卢XX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8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虎的供述,证人郭XX、陶XX、李X、王XX的证言,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虎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虎案发后在现场由其舅郭XX报案,并等候公安部门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人陈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虎系初犯、 偶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向  东

                                      二○一三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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