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丹丹诉高保华离婚纠纷一案
| 胡丹丹诉高保华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49:21 |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沈民初字第327号 |
原告胡丹丹,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保华,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 原告胡丹丹诉被告高保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丹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保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丹丹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份举行结婚仪式, 2010年7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高一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性格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经常生气。被告对妻女不管不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现已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高一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保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8月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6月1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10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高一X,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农历腊月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胡丹丹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告胡丹丹的嫁妆有本田摩托车1辆、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空调(挂式)1台、海尔26英寸液晶电视1台、饮水机1台、DVD1台、雷纳克自行车1辆、4高3低组合柜1套、3组合条几1套、木制沙发(含茶几)1套、被子11双、太空被1双。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农历腊月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胡丹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高一X现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维持现状为宜,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原告的嫁妆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仍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丹丹与被告高保华离婚; 二、婚生女高一X由原告胡丹丹抚养,被告高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胡丹丹抚养费20000元; 三、原告胡丹丹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丹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非 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 人民陪审员 于长岭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