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磊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高瑞磊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48:05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鼓刑初字第11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瑞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4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瑞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瑞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高瑞磊酒后驾驶豫BJH979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开封市鼓楼区内环路海陆红饭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血醇检验,高瑞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瑞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抓获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瑞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瑞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瑞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瑞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 云 娣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婷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