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郭伟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0:00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鼓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伟,男,1980年3月4日出生。2013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3年4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从南阳市监狱押送开封市看守所,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7日,被告人郭伟利用本人身份证和拾到的朱××的身份证及伪造的收入证明,向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分行鼓楼支行申请信用卡两张。截止2013年2月17日卡号0004033610013274625透支本金9953.75元;卡号0004033610013274633透支本金4977.90元,合计14931.73元。后经银行多次通知,至今仍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伟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原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被告人郭伟利用本人身份证和拾到的朱××的身份证及伪造的收入证明,向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分行鼓楼支行申请信用卡两张。截止2013年2月17日卡号0004033610013274625透支本金9953.75元;卡号0004033610013274633透支本金4977.90元,合计14931.73元。后经银行多次通知,至今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分行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使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伟系原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郭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玉 宏 审 判 员 何 云 娣
审 判 员 肖 立 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婷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