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慧勇诉苏超慧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16-07-08 21:35
谷慧勇诉苏超慧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3:5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谷慧勇,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国宪,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苏超慧,女,1987年4月6日出生。

    原告谷慧勇诉被告苏超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青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慧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国宪、被告苏超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2007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正月初六生育一子,取名谷家乐。2009年5月21日在郑州航空港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之所以起诉与我离婚是因为原告有了外遇,我们全家人都不支持我们离婚。在这之前,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怀着身孕挣钱养家,而他在外包养小三,对我不关心。

   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谷慧勇之妻被告苏超慧于2013年2月26日中止妊娠后,原告在不足六个月期限内起诉离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谷慧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青峰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楚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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