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建坤因与上诉人郑州高富肥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 上诉人孙建坤因与上诉人郑州高富肥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8:2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73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坤,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张玲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高富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马仁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建坤因与上诉人郑州高富肥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宪敏 审 判 员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