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凤芝申请宣告王珍失踪一案
| 申请人高凤芝申请宣告王珍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7:14 |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沈民特字第4号 |
申请人高凤芝,女,1942年10月4日出生。 申请人高凤芝申请宣告王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凤芝申请称,被申请人王珍系申请人儿媳,王珍与申请人之子龚平岳生育一男孩,龚平岳死后,王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王珍为失踪人。 经查,王珍,女,1972年7月10出生。申请人高凤芝之子龚平岳与被申请人王珍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1998年9月10日王珍生一男孩,取名龚XX,现跟随申请人高凤芝生活。2004年农历6月27日申请人高凤芝之子龚平岳因病去世,2005年3月被申请人王珍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由于王珍己失踪八年,申请人高凤芝所在的沈丘县赵德营镇兴龙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王珍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受理申请人高凤芝要求宣告王珍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笫3版刊发了寻找王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王珍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王珍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珍自2005年3月份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高凤芝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时己满八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王珍为失踪人。申请人高凤芝系王珍的婆母,申请王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因被申请人王珍下落不明,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申请人高凤芝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珍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高凤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代志军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