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伟与刘彬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刘先伟与刘彬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05:5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少民初字第79号 |
原告刘先伟,男,41岁。 被告刘彬彬,女,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伟诉被告刘彬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伟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先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先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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