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公司因与刘小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河南四建公司因与刘小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04:50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17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四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诏新,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小中,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出生。 河南四建公司因与刘小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1)驿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河南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称:2006年12月5日申请人与刘小中之妻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没有可撤销的情由,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查明,亊故发生后,2006年12月5日河南四建公司下属工程队与刘小中之妻郝妮签订45500元的赔偿协议时,刘小中伤残等级未最后确定,赔偿金额及范围无法确定。且后来实际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与协议签订时的五级有很大出入,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综上,河南四建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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