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戚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06:22 |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401号 |
原告戚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戚xx于 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被告任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xx诉称,我与被告是父母包办,双方换亲,于199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12月17日婚生一子任东海。因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被告与其母亲经常对我辱骂和殴打。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任xx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系换亲),于1995年12月17日婚生一子任东海(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虽然系换亲,但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戚xx要求与被告任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戚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国宝 审 判 员 陈永红 人民陪审员 陈 影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