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玉甫因与被申请人王占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王玉甫因与被申请人王占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11:09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2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玉甫,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彬,男,年龄不详。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全林,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申请人:王占学,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士林,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玉甫因与被申请人王占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玉甫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二审予以维持原判是错误的,王玉甫所取得的0.8亩土地是合法取得。 本院认为:王玉甫、王占学系泌阳县王店乡白庄村委许冲组村民。王占学在1992年承包本村组10余亩土地,取得了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该承包地中含本案讼争的0.8亩耕地)王玉甫与他人签订协议占用王占学的0.8亩耕地,侵犯了王占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王玉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玉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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