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瑞芳诉被告李文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金瑞芳诉被告李文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12:16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初字第445号 |
原告金瑞芳,女,1991年12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龙,男,1987年5月6日生。 原告金瑞芳与被告李文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瑞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胜利、被告李文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瑞芳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现已6个月),由于我俩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就生气、吵架,被告不务正业,在我怀孕8个月时,被告父母把我打倒在地。现在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称,坚决不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某某,2013年3月13日原告依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金瑞芳与被告李文龙婚后关系尚可,并生育有子女。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双方已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为了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瑞芳对被告李文龙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法院专递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进良 审 判 员 赵玉分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董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