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翠香与韩清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 牛翠香与韩清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19:02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3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翠香,女。 委托代理人徐素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清俭,男。 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韩佰志,男。 原审原告韩海军,男。 原审原告韩总军,男。 原审被告韩增亮(系牛翠香之子),男。 上诉人牛翠香因与被上诉人韩清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牛翠香与韩清俭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明,原判决认定牛翠香侵权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杨安华 审 判 员 张国伟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华姗姗 安法网9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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