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与李民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王杰与李民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19:12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滑八民初字第89号 |
原告王杰,女,1994年9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民,男,1990年6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长焕,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杰诉被告李民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被告李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杰诉称,2009年10月份原被告相识,2010年农历7月22日依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于2011年农历2月7日生一女孩。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不照顾原告母女的生活,原告经常带着女儿在娘家居住。2012年腊月十六日原告带着女儿到山西临汾找被告,不料被告却将原告打倒在地,并连续踢打原告的头部,女儿哇哇啼哭,被告也不管不问,后来被告被他人劝走。当天被告又返回住处,声称不与原告过日子了,还拿起板凳打原告,被他人夺走,被告不甘心,又疯狂地拿起桌子上的擀面杖向原告猛击,还将年幼的女儿踢倒在地。被告的朋友将原告送到附近的旅馆住了一夜,第二天原告只好回老家。原告诉请抚养非婚生女李梦瑶,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8880元。 被告李民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抚养女儿,被告要求抚养女儿,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女儿实际上一直随被告生活,近日原告才将孩子抱走。一次因为家庭琐事原告将孩子扔到路边,很多人劝说都不听,被告母亲无奈只好跪在地上向其磕头,前后闹了几个小时才罢休。被告为了照顾原告母女,还将其接到山西,一次被告不在家,原告将孩子丢到被告一朋友家欲出走,被告的朋友劝说了好几个小时原告也不听,孩子一直哭了好几个小时。孩子的尿布、衣物一直都是被告的母亲拆洗,吃饭时将饭菜端给原告,即便如此原告稍不如意就张口骂人,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杰与被告李民系于2009年10月份相识,于2010年农历7月22日依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农历2月7日原被告非婚生一女李梦瑶,2012年腊月份原被告因故分居,之后未共同生活,孩子李梦瑶现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女李梦瑶,鉴于孩子年纪尚小,现随原告生活,本院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况,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因被告属无固定收入者,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可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的25%计算,计每年1881.24元,李梦瑶现年两周岁,其抚养费应按照16年计算,共计30099.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李梦瑶由原告王杰抚养,被告李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孩子抚养费30099.76元; 三、驳回原告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