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兵因与韩新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刘爱兵因与韩新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20:41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3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刘爱兵,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新杰,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刘爱兵因与韩新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四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爱兵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支付给韩新杰5000元,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刘爱兵与韩新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刘爱兵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离婚后,韩新杰无住房及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且患有疾病,原审判决刘爱兵给予韩新杰相应经济帮助,并无不当。 综上,刘爱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爱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