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建华与被上诉人王红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张建华与被上诉人王红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24:56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1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建华,男,生于1973年4月20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领,男,生于1976年5月3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董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俊浩,男,生于1987年6月3日,汉族。 上诉人张建华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020元,返还上诉人张建华。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