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考三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三联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以下简称兰考财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兰考三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三联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以下简称兰考财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26:35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初字第429号 |
原告兰考县三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三孩,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明轩,男, 1961年9月1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 负责人李东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英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兰考三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三联公司)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以下简称兰考财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明轩,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3日,原告的司机董自立驾驶的豫B65108、豫B5328半挂车在山东省费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各方损失,经费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承担薛庄镇政府损失5542.5元,朱宗胜车损1745元,并已当庭清结。以上损失应由被告全额理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7287.5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称,愿在保险合同内承担责任,驳回不合理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2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豫B65108、豫B5328半挂车投保合同,保险期限为2011年2月14日0时至2012年2月13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2011年10月23日14时,董自立驾驶的豫B65108、豫B5328挂重型半挂车行驶至费县薛庄镇十字路口与临沂市兰山区孙浩驾驶的鲁Q00731轿车相撞后又与费县薛庄村七组朱宗胜驾驶的鲁Q58871小型普通客车及路边灯杆相撞。致使车辆及部分道路设施部分损坏。原告车辆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费县人民法院(2011)费初字第4617号、(2011)费初字第46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赔偿朱宗胜1745元、赔偿薛庄镇政府各项损失5542.5元(已当庭清结)。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2月12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已按事故责任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被告方要求理赔,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72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兰考三联物流有限公司72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鸣铎 审 判 员 赵玉分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董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