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印与吕树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张书印与吕树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0:02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1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印,男。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树文,男。 委托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书印因与被上诉人吕树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6日,山西省新世纪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欠吕树文工程款,将该公司的别克君威牌照号晋ADY352(车架号LSGW52D92A25566,发动机号5A260343)黑色小型轿车抵付吕树文工程款。2009年11月份,张书印将吕树文所有的晋ADY352轿车开走,至今张书印仍在使用该车。 原审法院认为,张书印长期占有、使用吕树文所有的晋ADY352号轿车,已构成对吕树文所有权的侵犯,故吕树文要求张书印停止侵权,返还晋ADY352号轿车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吕树文要求张书印赔偿损失的诉请,由于吕树文未按时交纳增加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故不予审理,吕树文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书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返还原告吕树文晋ADY352号轿车。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书印负担。 张书印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吕树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争议车辆归山西省新世纪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吕树文持有山西省世纪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就认为该车归吕树文所有错误。吕树文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享有该汽车的物权及诉权。2、原审认定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靠漏洞百出的证据认定张书印是本案的侵权人。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吕树文的诉讼请求。 吕树文口头答辩称,吕树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张书印是从吕树文处把车开走的,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给吕树文,原审认定的证据是从法院复印而来,合法有效。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讼争车辆登记在山西省新世纪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但于2008年12月6日已由该公司抵顶给吕树文,该讼争车辆现归吕树文所有。张书印以车辆登记信息未变更,主张吕树文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吕树文、张书印签字认可的执行笔录认定张书印即是长期占有该讼争车辆的侵权人并无不当。张书印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书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杨安华 审 判 员 张国伟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华姗姗 安法网90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