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才诉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王启才诉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2:02 |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汴民终字第637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启才,男,汉族,1956年10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侯文靖,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王启才诉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5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6656元,退还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莎莎 审 判 员 孙玲玲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