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丹丹诉雷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卢丹丹诉雷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2:53 |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557号 |
原告:卢丹丹,女,出生于1988年12月26日,汉族。 被告:雷斌,又名雷斌涛,男,出生于1987年10月14日,汉族。 原告卢丹丹诉被告雷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丹丹、被告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 2011年举办了婚礼,2012年在新安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都未注意培养好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像这样的死亡婚姻,我俩人都不愿意再继续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雷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孩子上大学,困难期间被告应付教育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第一我们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经常就回娘家。第二被告性格孤僻,不善于交流,沟通有困难。第三我们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2月补办结婚手续,2012年5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雷XX。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判令夫妻双方离婚应以感情彻底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发生争执,但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示愿在以后的生活中给予原告及女儿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尽量化解矛盾,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丹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有原告卢丹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孔 琳
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
代书 记 员 杨晓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