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被告人冯正卓、冯正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 / 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2016-07-08 21:38
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被告人冯正卓、冯正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16:34:50
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荣各,“全能神”教灵名“新亮”,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北黑石村北区113号,系“全能神”教刘南教会“带领”。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2年12月1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有富,“全能神”教灵名“小刚”,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北街村和平北路二街56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1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焕峰,“全能神”教灵名“跟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化庄北区48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中宾,“全能神”教灵名“勇敢”,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陡门乡徐庄中区40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高花,“全能神”教灵名“心灵”,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西老河村6排33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焦利萍,“全能神”教灵名“改新”,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西街村永康西路南区一街87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占琴,“全能神”教灵名“单纯”,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东川村南区5排34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娄彦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明竹(曾用名吴相芬),“全能神”教灵名“珍珠”,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滑石乡朱家村五组,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北街村。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小英,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麦寨村一区附51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承鹏,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正卓,“全能神”教灵名“小石”,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楚寨村二街77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正越,“全能神”教灵名“小齐”,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楚寨村二街77号。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2年12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3年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被告人冯正卓、冯正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及其辩护人朱广宇、薛占琴及其辩护人娄彦强、蒋明竹、黄小英及其辩护人朱承鹏、冯正卓、冯正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全能神”教于1995年被国家定为邪教组织并予以取缔,然而被告人班荣各还以“全能神”教齐街镇刘南教会“带领”的身份积极发展信徒并建立学习小组,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班荣各安排小组负责人的被告人范有富、李焕峰告知其余小组负责人的被告人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黄小英和刘春红(另案处理)、申茂青(另案处理)、李红枝(另案处理)、任志凤(另案处理)、薛景红(另案处理),串联陡门教会负责人的被告人胡中宾及其他顽固信徒被告人蒋明竹、冯正卓、冯正越和张成(另案处理)、李贵彬(另案处理)、陈书青(另案处理)等六十余人定于2012年12月11日上午到齐街古会上非法聚集,并利用悬挂条幅、散发传单、用喇叭喊话、游行的方式公开宣传世界末日要到来,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躲避灾难的方式煽动、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

2012年12月11日原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冯正卓、冯正越身上及家中搜查时,均搜查出关于宣传“全能神”方面的光盘、书籍等资料。

另查明,上述被告人均于2012年12月11日因组织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薛占琴、焦利萍、蒋明竹、黄小英、冯正卓、冯正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书、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反邪教工作基础训练手册、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视听资料光盘等,物证全能神书籍、光盘、MP4、记录本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薛占琴、焦利萍、蒋明竹、黄小英、冯正卓、冯正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对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胡中宾、樊高花、薛占琴、焦利萍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零六个月处刑,对被告人李焕峰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处刑,对被告人蒋明竹、黄小英、冯正卓、冯正越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处刑。

被告人班荣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被告人范有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被告人李焕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被告人胡中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被告人樊高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被告人焦利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被告人焦利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焦利萍是在蒙蔽的情况下信教的,不知道“全能神”是邪教,已被国家取缔。其不是组织者,不能认定是主犯。被告人焦利萍系初犯,提请从轻判处。

被告人薛占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被告人薛占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薛占琴是在蒙蔽的情况下信教的,其不知道“全能神”被取缔,不能认定是主犯。被告人薛占琴认识到错误,不致再危险社会,提请从轻判处。

被告人蒋明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是邪教,不知道被国家取缔。

被告人黄小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是邪教,不知道被国家取缔。

被告人黄小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小英是在蒙蔽的情况下信教的,其不知道“全能神”被取缔,被告人入教的时间不长,属从犯。被告人黄小英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险社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正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是邪教,不知道被国家取缔。

被告人冯正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是邪教,不知道被国家取缔。

经审理查明,“全能神”教于1995年被国家定为邪教组织并予以取缔,然而被告人班荣各还以“全能神”教齐街镇刘南教会“带领”的身份积极发展信徒并建立学习小组,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班荣各安排小组负责人的被告人范有富、李焕峰告知其余小组负责人的被告人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黄小英和刘春红(另案处理)、申茂青(另案处理)、李红枝(另案处理)、任志凤(另案处理)、薛景红(另案处理),串联陡门教会负责人的被告人胡中宾及其他顽固信徒被告人蒋明竹、冯正卓、冯正越和张成(另案处理)、李贵彬(另案处理)、陈书青(另案处理)等六十余人定于2012年12月11日上午到齐街古会上非法聚集,并利用悬挂条幅、散发传单、用喇叭喊话、游行的方式,向周围群众散发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书籍等资料,公开宣传世界末日要到来,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躲避灾难的方式煽动、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

2012年12月11日原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冯正卓、冯正越身上及家中搜查时,均搜查出关于宣传“全能神”方面的光盘、书籍等资料及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等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班荣各的供述

供述其信全能神,是浇灌小组负责人,2012年12月9日晚接到集会通知,其通知申茂青、灵名小真、依靠、心灵、跟上、单纯、小刚在齐街卖稻糠的门口聚齐。2012年12月11上午九点左右,其带着Mp5播放器,宣传册,和三四十个左右信徒在齐街镇古会上给群众发放宣传册。供述其发展李文祥为信徒,平时和李文祥、申豹花不定期到其家或他们家聚会。齐街的教会叫刘南教会,辖区全乡,大约有60人,管辖齐街镇42个村。平常的工作安排、书籍、CD碟都是上级发的。供述黄小英的光盘是其给她的,平时支出是教会出的,有时是信徒奉献的。

2、被告人范有福的供述

供述其信全能神,神名叫小刚,接到班荣各的通知,2012年12月10下午参加了齐街镇宣传,大约六七十人,有班荣各、李换峰、吴相芬、其妻子、灵名叫依靠的。宣传口号“只信全能神,才能蒙拯救。”供述其平时在家聚会及工作安排都是教会的负责人班荣各,神名新亮安排的,有事都是他通知。学习书籍也是班荣各给的。其教会名字叫“刘南全能神”教会。其小组叫齐街小组分会。由其负责。小组一般结构为3-4名。

3、被告人李换峰的供述

供述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0日接到班荣各的聚会通知,2012年12月11日参加在齐街集会上的宣传活动,宣传口号是“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其间我们有人使用扩音器喊口号,发放传单。其属刘南教会,班荣各是刘南教会负责人,平时在家里集会,集会时学习班荣各发的书。

4、被告人胡中宾的供述

供述其是2012年2月份信全能神,其灵名叫永敢。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会上宣传全能神了,其当时拿小喇叭喊并跪在地上呼喊口号,喊的是“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蒙拯救”。其家里有光盘,书籍,工作安排、工作笔记。其属陡门教会,平时带领几个小组学习,管理小组。

5、被告人樊高花的供述

供述其是2011年10月成为全能神信徒,2012年12月11

日其在齐街镇会上聚会宣传了,宣传全能神的好处。其属刘南教会,平时在家聚会。

6、被告人焦利萍的供述

供述其信全能神两年了,2012年12月11日上午在齐街会上搞宣传,带着手机、Mp5到齐街古会上向赶会的群众宣传全能神,希望人们都信全能神,其和游行队伍一起游行,队伍前头打了一条横幅,上面好像写着“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蒙拯救”。

7、被告人薛占琴的供述

供述其是全能神信徒,2012年12月11日其在齐街镇会上集会宣传了,发放宣传单。平时在家聚会,其通过教会买MP4,里面的内容是教义。

8、被告人蒋明竹的供述

供述其贵州名叫蒋明竹,信半年多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上午,其带个Mp4去齐街会场上集会了,宣传世界就要灭亡了,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平安。平时在范有福家或在其家聚会。范有富负责其小组。

9、被告人黄小英的供述

供述2012年2-3月份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上午在齐街会上搞宣传,宣传时打有标语。

10、被告人冯正卓的供述

供述其是全能神的信徒,信半年时间了,2012年12月11日其和弟弟冯正越买了四个喊话器,到齐街会上集体宣传了,发宣传单,喊口号“相信世间有神,神会保佑你的”。平时其一星期参加1—3次聚会。其属刘南教会,负责人是班荣各。

11、被告人冯正越的供述

供述其是全能神的信徒,2012年12月11日上午其和五六十个人参加齐街会上的宣传,宣传时打的有条幅,上面写着“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蒙拯救”。发“全能神,才能蒙拯救”宣传单。宣传世纪末日快要到了,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到蒙拯救。平时在家里集会并用手机发短信宣传,内容是2012年12月21到30日天会黑,2013年外国人就来中国了。只有信全能神才会避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成的证言

证实其灵名叫小水,2012年12月11日上午九点多其和妻子肖静去齐街会上,看到别的全能神教徒正在向群众喊口号,其持喊话筒向群众喊“只有信全能神,才能救命,”世界末日到了,只有信全能神原能得到拯救、保平安。平时在家聚会学习。

2、证人薛景红的证言

证实其2010年农历2月加入全能神,灵名叫依靠,2012年12月11日参加在齐街会上的宣传活动,宣传口号是“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蒙拯救”,标语上写着“只有全能神,才能蒙拯救”。其负责其这个小组,属于刘南教会,平时的学习书、资料由其代管主。

3、证人李小景的证言

证实其2012年3-4月份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在齐

街镇会上宣传。

4、证人申茂青的证言

证实其神名叫小青,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聚会,发放宣传单,当时街上有很多人游行。

5、证人李洪枝的证言

证实其灵名叫“小勤”,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会上集会,搞宣传,打着条幅,宣传世界末日就要到了,都要相信有神。

6、证人刘春红的证言  

证实其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会上集会,搞宣传,其拿本《全能神来拯救人》的书。

7、证人黎新珍的证言  

证实其2012年的春天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会上集会,看到有人拉着条幅。横幅上是“信全能神,才能救人”之类的字。

8、证人孙齐正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七八年,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会上聚会,宣传世界末日到了,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到拯救。

9、证人李贵彬的证言    

证实其神名叫小田,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会的聚会了。其平时聚会时唱歌,学MP4上的歌,其互相不准叫真名,都是称呼神名,如果没有神名的,叫子妹,弟兄。

10、证人仝福玲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一、二个月了。参加2012年12月11日齐街会上的集会了。

11、证人黄彦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五、六年了,2012年12月11日到齐街会上聚会,搞宣传,其当时拿着“全能神的资料”和喇叭。

12、证人周慧的证言

证实其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聚会,宣传信全能神好。

13、证人王爱朵的证言

证实其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聚会,宣传信全能神。  

14、证人赵晓晓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几个月了,平时在家聚会,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聚会,看到有人拿喇叭和条幅。

15、证人李海莉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聚会,看到有人拿条幅。

16、证人李丹丹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聚会了,当

时看到有人拿条幅。

17、证人肖静静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聚会了,宣传世界上的灾难越来越多了,都来信全能神,只有听神的话才能得福,才能得到生命。

18、证人周礼琴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聚会、搞宣传的事实

19、证人郑红兰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三四个月了,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会上的聚会宣传,看到有人拿着标语。

20、证人万雪红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上午,宣传世界末日马上就要到了,为了拯救众人,只有信全能神。当时准备条幅、MP4、宣传单、喇叭、宣传书籍等。

21、证人贾秀香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上午参加齐街乡会上的游行了。

21、证人陈书青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上午参加齐街乡会上的游行了。

22、证人孙海芹的证言    

证实其是全能神的信徒,平时班荣各到其家聚会。其属刘南教会。

23、证人刘金海的证言    

证实其妻子信全能神,把其家全能神的书籍上交原阳县公安局。

24、证人闫培梅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有人跪拜。

25、证人白书花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有人跪拜,并打着有红色横幅。

26、证人李桂梅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有人跪拜,并打着有红色横幅。

27、证人牛爱枝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许多人宣传全能神,还有人跪拜,并打着有红色横幅。

28、证人孙孝义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许多人宣传全能神,说世界末日就要到了。

29、证人李跃朵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许多人宣传全能神,说世界末日就要到了,他们几个手里拿着宣传书。

30、证人李善魁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许多人宣传全能神。

31、证人肖广粉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许多人宣传全能神,说世界末日就要到了,他们几个手里拿着宣传书,还打着宣传条幅。

32、证人闫本广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许多人宣传全能神,说世界末日就要到了,他们几个手里拿着宣传册。

33、证人刘建英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许多人宣传全能神,说世界末日就要到了。

34、证人蒋中芹的证言      

证实其买百货,没有人到其店买喊话器。

35、证人候聚霞的证言      

证实2012年12月11日,其家放几十辆自行车及电动车,他们都是在齐街镇会上宣传全能神的人骑的。

36、范有才的证言    

证实和其在一起生活的吴相芳信全能神,平时学习书,光盘,还去别人家聚会,有时也在其家聚。

37、证人胡小利的证言      

证实其母亲在家时叫蒋明竹,父亲病故后外出。

38、证人李建云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到齐街会上搞宣传了。

39、证人李三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有三、四年了,2012年12月11日到齐街会上搞宣传,听到有人用喇叭喊和发宣传资料。

40、证人冯赛赛的证言    

证实其2010年夏天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到齐街会上搞宣传。

41、证人李文祥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有三、四年了,2012年12月11日到齐街会上搞宣传,口号是“全能神,拯救人”谁信全能神,谁得救,谁不信全能神谁毁灭”。还使用了两个红色条幅,条幅内容是“信全能神的得救,不信全能神的灭亡”。

42、证人刘同香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有七、八年了,2012年12月11日到齐街会上搞宣传,条幅上面写着“全能神,来救人”。宣传口号内容是:“全能神,来救人”。

43、证人王长征的证言      

证实其半月前开始信全能神了,2012年12月11日到齐街会上搞宣传,宣传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

44、证人冯帅领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一年多了,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镇会上宣传全能神,宣传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看到有人打着横幅,还有人拿着“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拯救”的书进行宣传。

45、证人龙翠琴的证言  

证实其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1日去齐街会上集会宣传了。

 (三)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出具的鉴定书  

证明从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书籍和光盘属邪教反动宣传品。

(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

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对已定性邪教组织如何向社会公布取缔的批复》的通知

证明通知共提到14个邪教组织名字,其中一为呼喊派后来演变为实际神、又名东方闪电。

(3)、反邪教工作基础训练手册

证明全能神又称实际神、东方闪电。并揭露其实质。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 2012年12月18日对班荣各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手机一部、手机卡一个、MP5一部、便签纸一本、白色订便签本一本。扣押进入真理实际一本、话在肉身显现一本、基督与教会工人一本、神的三步作工的纪实一本、国度福音见证问答两本、国度福音讲道专辑一本、基督就是真理一本、全能神你真好两本、主隐秘降临的作工一本、对各地教会问题答复一本、必须具备的真理一本、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一本、跟着羔羊唱新歌两本、为蒙拯救信神一本、中国大陆基督教抵挡全能神遭惩罚典型事例一本、事奉之路一本、教会工作原则手册一本、进入蒙拯救一本、基督话语300条一本、地狱之旅一本、写在前面的话一本、上面交通、工作安排四十五本、学习记录本六本、常见新人问题二十页、学习摘抄碎纸片四沓、挪亚方舟的最后一张船票一张、上面的信五本、光盘七十本、神的审判一张、纸片六张、为拯救信神追求真理一册、自制小纸袋六十二个、小纸片七个、MP3一个、VCD播放器一个、预言者MP5一个、手机两部。

2012年12月18日对范有富、周礼琴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活源效果挺好小故事一张、传福音方式三张、必须认识唯有全能神是创造天地万物的独一真神一册、跟随羔羊唱新歌一本、全能神你真好一本、学习记录本两本、范欢欢数学记录本一本、范彦川数学记录本十张、学习记录六张、数学本一本、学习散纸记录十六张、别让悲剧再从演三张、学习散纸记录七张、学习记录自订本三本、知音牌VCD一台、基督话语三百条真理问答一本、上面的工作安排十七本、上面关于扩展福音工作的安排两册、上面的讲道交通十册、为蒙拯救信神一本、朱辛晓牌笔记本一本、蒙拯救必须进入到十项真理七十条细则一本、信神的原则笔记本一本、数学学习记录本一本、基督就是真理、道路、生命一本、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一本、安塔利亚学习笔记本一本、上面的工作安排八册、神话诗歌一册、关于教会生活动最后安排一册、上面的交通四册、上面的交通一张、信纸笔记本一本、审判从神家起首一本、关于进入神话实际的交通与问题解答一本、抵挡全能神遭惩罚的典型事例一本、话在肉身显现一本、真理圣诗第四辑光碟一本、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工作笔记本一本。

2012年12月20日对李焕峰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通讯录小笔记本一个、学习记录散页五张、小纸片一张、大灾难前的奉劝二张、中国汽修保修卡一本。

2012年12月23日对冯正越、冯正卓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手机二部、便签纸一本、记录纸一张。

2012年12月22日对樊高华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被全能神征服的铁证一本、跟随羔羊唱新歌一本、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一本、话在肉身显现一本、基督与教会工人座谈一本、跟随羔羊唱新歌一本、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一本、工作安排七本、学习记录纸片四张、学习记录本二本、光盘八张、MP4一个、读卡器一个、碎纸片六张、MP3一个、硬片纸片一张、田字格本一个、邮政银行卡一张、电脑主机一台。

2012年12月11日人身搜查扣押焦利萍手机一部、MP5一个、记录本一个。2012年12月22日对焦利萍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以色出埃及光盘四本、生命进入交通讲道光碟一本、十字架光碟三本、圣经真理论坛光碟一本、弃暗投明拜真神三本、好消息光碟二本、神州光碟二本、十二月十稀奇四本、神迹十三问光碟二本、无名光碟一本、工作安排三十七本、上面的交通十九本、必须认识唯有全能神是创造天地万物的独一真神一本、工作文件一本、上面的通知三张、发至带领工人文件四张、宣传单二张、学习笔记本二本、进入真理实际的实行与操练一本、生命进入交通讲道光碟一本、道成肉身的奥秘光碟一本。

2012年12月11日人身搜查扣押薛占琴手机一部、MP4一个。2012年12月25日对薛占琴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宗教和外邦观念的小故事一本、笔记本一本、记录纸片二张。

2012年12月11日人身搜查扣押黄小英宣传单一个、学习记录本一个。2012年12月25日对黄小英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羔羊展开的书卷二本、跟随羔羊唱新歌一本、全能神你真好一本、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神话诗歌,福音诗歌,全能神话语朗诵光碟合计一百本、上面的工作安排二十册、上面的讲道交通十册、东北区福音报告二张、河南、东北、冀晋区福音工作报告六张、上面通告一张、反事寻求神的心意一张。

2012年12月26日对胡忠宾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扣押各种全能神书籍二十九本、全能神录音带十一本、全能神各种文件十本(大本复印件)、全能神各种文件三十九本(小本复印件)、各种全能神光盘三百三十八本、全能神笔记本二十一本、写有全能神内容的字条一百一十一张、宣传单十六张、全能神六千年神经营人类的计划一张、一代身份证一张、CD机一台、DVD一台、海信小王子CD一台、上面的交通二册、圆珠笔一支、神的显现带来了新时代。

  (5)、通话记录

证明2012年12月10日与11日李焕峰、冯正卓均与班荣各有联系。

(6)、指认笔录  

证明2013年2月26日上午8时20分,民警带领冯正卓指认其购买小喇叭的地方;证明被告人班荣各对2012年12月11日参加齐街镇会上宣传的其它被告人指认情况。

  (7)、照片

证明在齐街古会上扣押的条幅的照片,内容为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不信全能神就是灭亡;证明扣押班荣格、范有富、李焕峰、冯正越、冯正卓、樊高花、薛占琴、焦利萍、黄小英、吴相芬、胡中宾等人物品的照片。

  (8)、公安行政处罚

证明2011年12月11日黄小英、樊高华、焦利萍、薛占琴、李焕峰、范有富、胡中宾、班荣各、冯正越、冯正卓因煽动从事邪教活动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9)、户籍证明

证明十一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四)光盘等视听资料

证明十一名被告人2012年12月11日在齐街会上搞宣传及在其家中搜查的情况。

  (五)全能神书籍、光盘、MP4、记录本等物证

证明十一名被告人在2012年12月11日宣传时,在其身上搜查出宣传全能神的资料,及平时学习的资料。

  (六)悔过书

证明被告人冯正越知错认罪。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来源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非法举行集会,在原阳县齐街镇古会上游行,利用宣传“世界末日就要来到,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不信全能神就是灭亡”的手段,悬挂宣传标语,并向周围的群众散发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蛊惑、蒙骗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冯正卓、冯正越非法集会,在原阳县齐街镇古会上游行,利用宣传“世界末日就要来到,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不信全能神就是灭亡”的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被告人冯正卓、冯正越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冯正卓、冯正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班荣各组织多人非法集会游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明竹、黄小英、冯正卓、冯正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班荣各关于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班荣各组织多人,非法游行集会,向周围群众散发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扰乱社会秩序,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关于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焦利萍关于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焦利萍是在蒙蔽的情况下信教的,不知道“全能神”是邪教,已被国家取缔。其不是组织者,不能认定是主犯,被告人焦利萍系初犯,建议从轻判处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薛占琴关于其信的不是邪教,其信教是教人向善,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占琴是在蒙蔽的情况下信教的,其不知道“全能神”被取缔,不能认定是主犯,被告人薛占琴认识到错误,不致再危险社会,建议从轻判处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蒋明竹关于其不知道是邪教,不知道被国家取缔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黄小英关于其不知道是邪教,不知道被国家取缔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小英是入教的时间不长,属从犯。被告人黄小英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险社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班荣各、范有富、李焕峰、胡中宾、樊高花、焦利萍、薛占琴、蒋明竹、黄小英、冯正卓、冯正越因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依法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荣各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范有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李焕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四、被告人胡中宾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五、被告人樊高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六、被告人焦利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七、被告人薛占琴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八、被告人蒋明竹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九、被告人黄小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十、被告人冯正卓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十一、被告人冯正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  英  杰

                          审  判  员  邓  建  华

                          审  判  员  陈  秀  文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会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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