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照诉张海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黄小照诉张海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4:54 |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偃翟民初字第126号 |
原告黄小照,男。 被告张海荣,女。 原告黄小照诉被告张海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小照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7年11月4日生育男孩黄浩磊。婚后为了维持生活开支,我常年外出打工,在我外出期间,被告变心并与一外地男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消息,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有明显过错,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黄浩磊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海荣未进行答辩。 审理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提交个人身份证1份,证明其个人情况;2、提交婚姻登记证明1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3、提交佃庄镇相公庄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自2009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4、提交家庭户口本一份,证明婚生子黄浩磊及被告的个人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于1997年11月4日生男孩黄浩磊,现随原告生活。被告2009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黄浩磊,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319.95元。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案被告离家外出两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黄浩磊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现又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抚养黄浩磊并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小照与被告张海荣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黄浩磊由原告黄小照抚养,被告张海荣每月向原告黄小照支付230元的子女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2年8月至12月的子女抚养费,以后于每年的1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子女抚养费,直至黄浩磊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张海荣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黄小照应予以协助,待黄浩磊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爱武 代理审判员 汪立胜 人民陪审员 陈宗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志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