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苗玉玲因与上诉人史小端,被上诉人索宪江、史克娃、史变妮、史大端、史变香、史变玲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苗玉玲因与上诉人史小端,被上诉人索宪江、史克娃、史变妮、史大端、史变香、史变玲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5:51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2)洛民终字第254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玉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小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卿,男,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朵朵,女,汉族,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克娃,男, ,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宪江,男, ,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变妮,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大端,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变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变玲,女,汉族。 上诉人苗玉玲因与上诉人史小端,被上诉人索宪江、史克娃、史变妮、史大端、史变香、史变玲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玉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兵,上诉人史小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卿、张朵朵,被上诉人索宪江、史克娃、史变妮、史大端、史变香、史变玲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姬秋萍 审 判 员 李晓静 审 判 员 王 睿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军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