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诉辛福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锋诉辛福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48:06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59号 |
原告王锋,男,出生于1976年1月6日。 被告辛福德,男,出生于1967年9月9日。 原告王锋诉被告辛福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福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日被告欠原告烟款25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约定2013年3月15日前还,欠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3年3月2日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款2500元的事实。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在新密市白寨镇白寨街经营个体门市,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香烟,欠原告烟款未付。2013年3月2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尚欠原告烟款25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013年3月15日前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福德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锋欠款25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辛福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张聪会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