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爱中犯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薛爱中犯敲诈勒索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53:57 |
| 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原刑初字第39号 |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爱中,男,193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捕前住原阳县齐街镇龙王庙村5排29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2年11月1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3年1月31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5日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爱中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张伟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爱中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爱中于1984年从其村外出后杳无音信。1994年,其村进行规划,村委会将被告人薛爱中原宅基地规划为村公用地。被告人薛爱中回村后,自2009年开始上访,要求为其解决宅基地和耕地问题。2010年,原阳县齐街镇政府协调,为被告人薛爱中解决宅基地1处、平房三间和责任田1.1亩。被告人薛爱中也非常满意,并保证不再上访。但自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薛爱中仍多次上访。2012年6月6日,被告人薛爱中以上访为由,要挟原阳县齐街镇政府给其6万元,原阳县齐街镇政府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给了被告人薛爱中3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薛爱中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振华、葛书喜、于争为、石新征、闫道玺、张超儒等证言,照片、停访息诉保证书、处理意见、保证书、收条、信访案件评议和解协议书、谈话记录、证实、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爱中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爱中辩称,其没有敲诈乡政府,乡政府给的其的3万元钱是救济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爱中于1984年从其村外出后杳无音信。1994年,其村进行规划,村委会将被告人薛爱中原宅基地规划为村公用地。被告人薛爱中回村后,自2009年开始上访,要求为其解决宅基地和耕地问题。2010年,原阳县齐街镇政府协调,为被告人薛爱中解决宅基地1处、平房3间和责任田1.1亩。被告人薛爱中也非常满意,并保证不再上访。但自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薛爱中仍多次上访。2012年6月6日,被告人薛爱中以上访为由,要挟原阳县齐街镇政府给其6万元,原阳县齐街镇政府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给了被告人薛爱中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薛爱中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被告人薛爱中因为宅基地问题多次去北京上访,后来在镇政府给其解决了宅基地问题,并给了其一亩农田后,仍然去北京上访,并依此来要挟原阳县齐街镇政府,向齐街镇政府所要人民6万元,齐街镇政府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给了其人民币3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振华证言 证实齐街镇政府在圆满解决被告人薛爱中要求后,薛爱中写保证书称不再上访。但此后,薛爱中为满足个人贪婪欲望,多次赴京上访,以此来要挟镇政府给其6万元。迫于压力,齐街镇政府于2012年6月6日给薛爱中3万元。 2、证人葛书喜证言 证明其和同事去北京接回薛爱中四次。为被告人薛爱中解决了1.1亩责任田和带有三间平房的宅基地。薛爱中尝到上访的好处,由于上级对基层考核上访这块很敏感,政府迫于压力,只能答应薛爱中的无理要求。 3、证人于争为证言 证实齐街镇政府因薛爱中到北京等地信访、非访花费116450元。 4、证人石新征证言 证明薛爱中经常去北京上访,其到北京接过他三次,用于支付薛爱中上访开支共计34000元左右。但薛爱中每次问题得到解决后还继续上访要求解决新的问题,估计是薛爱中尝到上访的好处了吧。 5、证人闫道玺证言 证实2012年6月6日,在葛书喜办公室,镇政府给了薛爱中6万元,其在现场拍了照片。薛爱中表示镇政府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以此要挟镇政府。 6、证人张超儒证言 证实薛爱中最近几年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到北京上访和非访,其到北京接过薛爱中一次,食宿、路费、生活费共花费人民币1300元左右。 7、证人沈万强的证言 证明2012年4月其去北京接薛爱中两口,食宿费我记不清了,是镇政府帮其支付的,那次用于接访薛爱中花了5000多元。他借助上访来要挟政府,向镇政府索要财物。 8、证人金磊的证言 证明2009年10月,其和葛书喜副书记到北京去把他接了回来,报销薛爱中在北京的食宿费、来回燃油费、租车费、过路费共计4800多元。乡政府把他反映的问题解决后,他又去上访了很多次。 9、证人邹中兴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薛爱中经常去北京上访,去北京接访过他三次。花费大概14000多元。后来薛爱中回去后,让镇政府给他6万元,否则还去北京上访,期间经过北京记者薛二传协调,镇政府迫于无奈给了薛爱中3万元。 10、证人王东平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薛爱中经常到北京等地信访和非访,通过上访威逼乡政府给钱给物,乡政府迫于无奈从财政上支付了薛爱中三万元,薛爱中又写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来又再次到北京上访,给乡政府施加压力,索要钱财。 11、证人王广帅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薛爱中是该村的老上访户,其到北京接过他两次。村委和乡政府为其解决了宅基地、房屋、责任田、低保等生活需求,还多次到北京告状,以上访要挟政府给钱。 12、证人胡振华的证言 证明其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开车到北京接访薛爱中三次。每次光镇政府工作人员油费、过路费、食宿费都在5000元左右,三次光政府支出都在15000元左右。经北京记者薛二传中间做工作,镇政府被迫给薛爱中3万元,薛爱中当场签了一个停访息诉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但是后来薛爱中两口又去北京上访。 13、证人路军田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薛爱中反映的问题在2010年齐街镇政府就已为其解决,后来薛爱中多次上访提出无理要求,还向齐街镇政府索要钱财。薛爱中在北京住旅馆的花费都是齐街镇政府接人时承担。 (三)书证 1、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实2009年10月9日,薛爱中到北京越级上访,扰乱天安门秩序。2009年10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予执行)。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薛爱中出生日期为1939年9月18日。 3、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薛爱中在新乡市火车站被抓获。 4、照片3张 证实被告人薛爱中收到齐街镇政府三万元现金。 5、停访息诉保证书 证实2009年12月29日,龙王庙村给被告人薛爱中解决了住房问题,镇政府给了2000元,其保证不再上访。 6、关于薛爱中反映宅基地、责任田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证实2010年8月13日,原阳县齐街镇龙王庙村党支部、村委会为被告人薛爱中解决1.1亩责任田,房屋三间的宅基地一处,每月为其解决面粉一袋(50斤),发放救助金2000元。被告人薛爱中同意该处理意见并签字摁指印。 7、保证书 证实2010年8月13日,镇政府、村委会已为其解决了宅基地及住房,并给其发放生活面粉,还给其一定的经济照顾,其问题已圆满解决,其非常满意,永不上访。 8、收条 证实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薛爱中收到齐街镇政府救济金1000元整。 9、保证书2份 证实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薛爱中其住房、宅基地、承包田问题已解决,其保证不再去北京、郑州上访。 证实2011年5月23日全部落实到位,其非常满意,今后保证不再上访。 10、信访案件评议和解协议书 证实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薛爱中与齐街镇政府就其信访问题达成和解意见,包括:(1)为薛爱中解决1.1亩责任田;(2)解决建有房屋三间的宅基地一处;(3)从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每月为其解决生活面粉一袋(50斤);(4)为其解决资金2000元。 11、谈话记录 证实2012年3月15日,镇政府及村委给其办理了低保,另还给其面粉等补助,其很满意,感谢政府,之所以还上访,是要求薛玉岭归还其一处宅基地、建三间房,并赔偿其四年上访的误工费。 12、薛爱中写的材料2份 证实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薛爱中就宅基地纠纷要求薛玉岭给其15万元、宅基地一处、在老宅基地上为其盖三间 草房,否则从新到北京上访。证实2012年4月3日,其在外地打工期间,薛玉岭侵占其宅基地、拆了其三间房、刨了其宅基地上的8棵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生活。其要求政府给其解决资金6万元,供其和老伴以后生活。 13、保证书1份 证实2012年6月6日,被告人薛爱中称,其反映的问题已解决。其要求齐街镇政府给其3万元,其保证不再因任何事情上访,如再上访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4、收到条 证实2012年6月6日,被告人薛爱中收到齐街镇政府现金3万元,今后永不再上访。 15、证明2份 证实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薛爱中多次就其宅基地及责任田问题赴京上访。 证实2010年齐街镇政府为被告人薛爱中解决1.1亩责任田、带有三间草房的宅基地一处。 1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实因赴京上访,被告人薛爱中于2009年10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 17、报案材料 证实2012年10月18日,原阳县齐街镇政府向原阳县公安局齐街派出所报案。 18、齐街镇关于薛爱中多次越级赴京上访的情况汇报及因薛爱中历次上访镇政府开支相关票据 证明2009年12月29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薛爱中赴京上访16次,镇政府因此开支近20万元。 19、悔过书 被告人薛爱中对其犯敲诈勒索罪的认识情况。 20、调查评估意见书 证明被告人薛爱中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帮教条件。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爱中以上访告状为由,向齐街镇乡政府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爱中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薛爱中违法所得依法应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薛爱中关于齐街乡政府给其的3万元钱是救济款,其没有敲诈齐街乡政府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薛爱中在其信访中反映的宅基地和耕地问题得到解决后,仍然上访告状为由,并向原阳县齐街镇政府索要钱财,其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薛爱中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年老体衰,且患有疾病,人身危险性较小,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薛爱中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爱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三万元依法应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单位。 三、缓刑的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薛爱中无理上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卫芹 审 判 员 杨英杰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