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与周金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杨敏与周金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58:37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民初字第320号 |
原告杨敏,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 被告周金龙,男,汉族。 原告杨敏诉被告周金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照红、被告周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双方结婚后,被告痴迷网络游戏,不尽丈夫和父亲之责,且打骂原告,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未打过原告,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提供如下证据: 结婚证明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2011年3月25日登记结婚。 被告对结婚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杨敏与被告周金龙于2010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 2011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7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周政言。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2月双方生气后,原告外出生活至今。2013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敏与被告周金龙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杨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侯延晖 人民陪审员 李福民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