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57:55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174号 |
申请人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下坡杨村。 法定代表人杨书军,厂长。 申请人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1 26556870、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收款人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