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振池贪污一案
| 牛振池贪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2:12 |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139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振池,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振池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振池及其辩护人崔建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牛振池在担任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山后村村委委员兼三组组长期间,利用负责村组土地征用补偿款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会议记录、虚报土地面积的方式,将15456元土地征用补偿款占为己有。被告人牛振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振池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 被告人牛振池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牛振池到案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牛振池在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时即如实陈述了案件经过,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牛振池篡改会议记录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且保管会议记录的行为亦不属于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职权范围,所以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牛振池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山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后村委)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约定征收山后村集体土地361.4505亩作为高科技工业项目(速达电动汽车项目)的建设用地,并于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518.0921万元一次性足额支付给山后村委,山后村委应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在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开发区建设土地局的监督检查下执行。之后,山后村委就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于2011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按照98年土地延包后的地亩册结合河南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分配;实际耕种亩数大于地亩册亩数问题,严格按地亩册执行,多出部分由各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并报村三委同意后由各小组解决。 2011年8、9月份,由时任山后村委委员兼三组组长的被告人牛振池,召集该组村民代表刘xx、牛xx等人开会研究该组存在的实际耕种亩数大于地亩册亩数问题(二次补偿款的分配),牛xx做会议记录,会议研究了牛xx、牛xx、刘xx和牛振池的二次补偿款分配问题并形成了书面材料,其中牛振池应补0.08亩的土地补偿款,由村民代表签字后交由牛振池保管。后被告人牛振池利用负责村组土地征用补偿款工作的职务之便,伪造会议记录,将其本人应补的0.08亩土地补偿款改为0.48亩,并将伪造的会议记录上报给山后村委进行结算,于2011年11月15日骗取0.4亩的土地补偿款,从而将15456元土地征用补偿款占为己有。 另查明: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牛振池将15456元赃款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振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刘xx、牛xx、牛xx、郭xx等人的证言;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情况说明、证明、农村土地登记册;山后村委会出具的牛振池任职证明、会议记录、公告、零星票据汇总单、土地补偿款遗留问题分配情况一览表、收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的山后村村组干部工资发放表、征收土地协议;豫政〔2009〕87号文件、豫政办〔2006〕50号文件;破案报告、归案经过及被告人牛振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振池作为山后村委会委员兼小组组长,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款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会议记录、虚报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545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振池贪污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牛振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振池系初犯,且积极退赃,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振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经查,被告人牛振池采取伪造会议记录、虚报土地面积的方式骗取土地补偿款,正是利用了其作为村委委员、小组组长的身份和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款工作的职务便利,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牛振池的行为属自首,经查,牛振池系办案人员到其家中将其带到办案单位,且牛振池并不知道被带到办案单位的原因,故牛振池到案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构成自首。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振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牛振池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曾庆果 人民陪审员 鹿宗峡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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