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森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张金森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4:17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326号 |
申请人张金森,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南韩村镇东苟村6区5号,系保定市满城东苟水泥管厂业主。 申请人张金森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 21758199、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4日、收款人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金森(系保定市满城东苟水泥管厂业主)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