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芬与被上诉人王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徐芬与被上诉人王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7:15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芬,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花,女。 委托代理人王洪华,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芬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枪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芬,被上诉人王花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枪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退回上诉人徐芬。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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