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危险驾驶一案
| 张博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7:35 |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210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博(又名:张强),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博酒后无照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老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门峡市铝厂二分厂处摔倒,造成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弥漫性脑肿胀并双侧脑疝形成;创伤性休克;右颞骨骨折;右颞叶脑挫裂伤;下颌骨骨折;双侧颞部硬膜外血肿等。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张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0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杨x、蔡x、赵xx的证言;公安机关接警记录、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博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博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博系初犯,其危险驾驶犯罪除造成自身受伤外,未造成其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博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