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世界与被告沈立军、胡兰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李世界与被告沈立军、胡兰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7:36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夏民初字第1176号 |
原告李世界,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城市蒋口镇张菜园村李庄中组。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立军,男,48岁,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蒋楼村。 被告胡兰云,女,46岁,汉族,住所地同上。 原告李世界与被告沈立军、胡兰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二被告将其两处楼房建设施工交给原告,原告将房屋建筑完工后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仍欠原告施工费12000元,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推托不给,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下欠建房款12000元。 二被告未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12年1月14日被告沈立军书写的欠条一份,内容为“沈立军下欠李世界建房款12000元,2013年前给”,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建房款12000元。 2、原告代理人对被告胡兰云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承认下欠原告建房款该还,村书记陈敬文经手。 3、2013年6月29日陈敬文证明一份,证明2011年10月本村村民沈立军、胡兰云夫妻为其子建房,房子建好后欠施工费12000元。2012年1月14日由其在场经手,沈立军给原告写的欠条。 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系被告沈立军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与对被告胡兰云的调查笔录及证人陈敬文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10月,二被告为其子建房两处,交由原告施工,房子建好后,下欠原告工费12000元,于2012年1月14日在本村委支部书记陈敬文在场经手下,由被告沈立军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欠建房款12000元。2013年前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将两处住房建筑施工交给原告,原告组织施工并建完交付,原、被告之间双方建房施工合同成立,经结算后仍欠原告工费12000元。被告应按照约定期向原告付清欠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胡兰云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另行制作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立军给付原告李世界建房工费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沈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恒体 审 判 员 李建设 代理审判员 翁秋敏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