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锋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石先锋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09:56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少刑初字第168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先锋,男,1974年7月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5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先锋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泽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先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石先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上蔡县齐海乡杨庄村委姜岭村村民王幸福责任田内种植的杨树采伐122棵,活立木蓄积23.351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石先锋于2013年3月5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先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麦来、魏志强、王幸福、魏国安等人的证言,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上森(公)勘[2011]110304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上蔡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对上蔡县齐海乡杨庄村委姜岭村王幸福责任田内所植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上蔡县林业局证明,林木买卖合同书,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齐海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先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3.35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先锋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先锋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先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先锋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田继华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武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