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冬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潘冬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28:38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兰刑初字第28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冬子,男,1975年11月13日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7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兰考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冬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冬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潘冬子酒后驾驶豫BPD966小型汽车,行驶至兰考县城关镇迎宾路与车站路交口时,被兰考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化验,被告人潘冬子血醇含量为153.89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冬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冬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潘冬子酒后驾驶豫BPD966银灰色面包车,沿兰考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车站路交口南100米处,被兰考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潘冬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9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潘冬子人口信息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潘冬子酒后驾驶豫BPD966面包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时的照片证明抽取被告人潘冬子本人的血样的事实;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辆的情况;车辆查询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潘冬子驾驶车辆有牌照和有驾驶证;2.被告人潘冬子供述证明其与他人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干警查获的事实;3.执勤民警金某、孙某某证言分别证实执勤时查获潘冬子的事实;4.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报告单证明检测出被告人潘冬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9mg/100ml的事实。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冬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冬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冬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冬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魏思杰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