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静盗窃一案
| 陈静静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53:15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375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静静,别名刘静,女,1992年1月24日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静静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静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静静在本村村民段阿芳家中玩时,发现堂屋西头房间的衣柜内一手提包内放有现金,便趁段阿芳在旁屋之际,进入堂屋西头的房间将现金人民币5600元拿出并放在东屋外走廊上的杂物箱内。4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静静再次来到段阿芳家将箱内的钱拿走,在拿出段阿芳家后,由于害怕又将钱放到段阿芳家过道下堆放的玉米芯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静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陈静静被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阿芳的陈述,证人刘**、冯**的证言,被告人陈静静的户籍证明、撤诉书,被盗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QQ邮件及手机短信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静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静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静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慧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蕊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