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培海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何培海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7:55:41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628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培海,男,44岁。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林、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培海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培海及辩护人杨正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元月开始,被告人何培海虚构房产、工程等事实,隐瞒已婚真相,同时与被害人郜xx、李x、王x保持恋爱关系,以各种理由先后骗取三被害人现金总计87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培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培海辩解称其没有虚构房产、工程等事实,与郜xx、李x、王x均系借款关系,其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元月,被告人何培海虚构其系做房产、做工程及其家庭情况等事实,隐瞒已婚真相,骗取被害人郜xx、李x、王x的信任,与三被害人发展为恋爱关系,以工程款周转不开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郜xx人民币772 000元,骗取被害人李x人民币20 000元,骗取被害人王x人民币85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郜xx的陈述,2012年元月其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了何培海,何培海称他因感情问题已离婚,没有孩子,是做工程的,在郑州曼哈顿5号楼、8号楼,好莱坞小区,兰堡湾各有一套房子,他父母在曼哈顿住,姐姐在民权检察院上班,家里开办有化工厂和洗车行。后与何培海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5月中旬,何培海说他在民权接了一个桥梁工程,缺50万元保证金向其借钱。5月12日其往卡号为95588017021220xxxx的工商银行卡内存17万元,该卡内共有170 012.6元,当天其将该卡给何培海用。2012年5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转进30 000元,何给其打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6月16日何打电话向其借2万元,其通过网银(工商银行622208170200245xxxx,户名郜xx)给他转账2万元。2012年7月份,何培海称在商丘永城承包了一个门窗安装工程,让其再借给他60万元,何为了让其相信即使生意亏损也能还钱,说将他曼哈顿8号楼1单元2303的房子抵押给其,并让其看曼哈顿社区出具的业主证明。7月19日、9月6日其向朋友顾青建分别借款50万元、10万元,将扣除利息后的46万元、9.2万元分别打入自己给何培海的工商银行卡内。何承诺2个月内还钱但一直没有还,2012年11月其发现何有另外一个女朋友李x,其开始怀疑何并到何的老家民权县了解情况,经了解何培海父母已去世,何的姐姐在一家洗车行打工,何结过婚并有三个孩子,在民权没有承包过工程,在郑州也没有自己的房子,何向其提供的身份证及物业证明均是假的。 2.被害人王x陈述,2012年7月其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认识了何培海,何培海称他在曼哈顿8号楼居住,他母亲在5号楼居住,他在商丘民权干工程,已离异。二人一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后因不合适分手。2012年12月20日何称工程款运转不开向其借款7万元并打欠条,后何又以父亲在北京住院为由向其借款一万五千元。 3.被害人李x陈述,2012年4月其在经三路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上班时认识了办卡的何培海,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何称没有结过婚,父母在曼哈顿5号楼住,他在8号楼住,在郑州买有四套房子,姐姐在民权县检察院工作,开有洗车行,他是做房地产的。2012年7月何向其借2万元称民权的工地出了问题,后其向何的农行卡汇款两万。9月份何以送礼批贷款为由向其借款2万,其向何卡号为60138237003389xxxx的中国银行卡汇款2万,第三次何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款2万,其汇到何的农行卡上,10月份何以在香港买东西现金不够为由借1万元,其汇到何的中国银行卡上9000元。因其是通过ATM机存款,有时机器对钱不识别,可能少存100元、200元。11月份一个叫郜xx的女孩联系到其称也是何培海的女朋友被骗80多万时其才意识到被骗。其联系何培海还钱何一直推,2013年1月份联系不上。 4.证人顾xx证实2012年7月19日、9月6日分别借给郜xx50万元、10万元,月利率4%,期限两个月。收据、还款计划书证实郜xx于2012年7月19日、9月6日从顾xx处借款50万元、10万元,月利率4%,期限两个月。 5.证人何xx(何培海弟弟)证实其哥哥何培海与嫂子没有离婚,有三个子女,三个姐姐均打工,其不知道何培海在永城是否承包有门窗生意。 6. 借条一份,证实何培海于2012年5月13日向郜xx借款二十万元。卡号为955880170212206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5月13日卡存17万,5月14日银行转账3万,6月16日网转2万,7月19日汇款46万,9月6日网转9.2万。 7.郜xx、王x、李x辨认出何培海即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8.公安机关从何培海处扣押人民币1000元,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案证实。 9.户籍证明证实何培海的身份情况。 10.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月23日14时许,武汉铁路公安处信阳东车站派出所民警在信阳东车站进口将网上逃犯何培海抓获,并于2013年1月24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派出所。 11.被告人何培海供述,2011年11月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郜xx,后确立恋爱关系。其自称是单身,但至今仍维持婚姻关系。其共诈骗郜xx三次,分别是20万、46万、9.2万。2012年5月下旬其骗郜xx在商丘永城接了一个门窗安装工程需要20万,郜xx和其到工商银行取了几万后又往其农业银行卡转了十几万,取现和转账共20万。当时其和商丘一个叫金先锋的朋友谈门窗工程,但是没有谈成,20万元用于购车和还帐。2012年7月下旬其骗郜xx商丘永城的门窗工程需要50万,郜7月20日给了其46万,因其说在曼哈顿有房子(其实是租的),郜让其到物业出个业主证明,其出了个假的。商丘永城的门窗工程7月底其已经放弃,其骗郜xx钱用在工程上,其实是用来还债。2012年8月底其向郜xx借10万用于还债,郜给其9.2万。其骗郜xx说父母退休,其实已经去世。骗郜其姐姐开有洗车行,其在郑州曼哈顿有一套房,并向郜出具假的业主证明。其向郜xx虚构家庭情况及房产,是为了使郜xx相信其有能力,为了骗郜xx的钱。 2012年3月其认识在中信银行工作的李x,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其向李x借款3万或4万,2012年7、8月份其分两次还了2万多元。 2012年5月其通过QQ聊天认识在曼哈顿居住的王x,后成为朋友关系。2012年12月其分两次向王x借款8.5万。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培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培海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何培海的供述、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均能证实被告人何培海虚构其系做房产、做工程等事实,隐瞒已婚真相,取得被害人信任并骗取钱财。其中,①被害人郜xx被骗20万、2万、46万、9.2万共计77.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顾xx证言证实;②被害人李x被骗2万元,王x被骗8.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实。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何培海应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被告人何培海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培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三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 人民陪审员 陈 岭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留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