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华受贿罪一案
|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华受贿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8:00:25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正刑初字第172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华,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因涉嫌受贿于2013年3月26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华受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2月至今,被告人涂华任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院长。2007年大林镇政府和周XX等人签订了原大林镇卫生院土地及附属物的转让协议,后周XX等人又转让给刘X、付XX、阮XX、胡XX开发房地产。2010年春刘X、付XX、阮XX等人为了尽快开发大林镇原卫生院那块地,送给被告人涂华10000元礼金,让其给予照顾。被告人涂华收到10000元礼金后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现10000元赃款已退缴检察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涂华于2011年3月26日主动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涂华的供述、证人顾XX、胡X、付XX、刘X、阮XX的证言,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正阳县卫生局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华在任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涂华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华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向 东 审 判 员 陈 全 国 审 判 员 徐 佳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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