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河交通肇事一案
| 李全河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8:04:23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少刑初字第49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全河,男,1967年4月4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军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河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李全河及其辩护人黄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全河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在滑县王庄镇大柳树村后街将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该村学生李国垚(男,11岁)撞倒在地,造成自行车损坏,李国垚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全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国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全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处理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见证书及收到条,被害人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李全河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全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全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方凤玲 审判员 张慧彩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振辉 |